中共聊城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直党员“40个不准”》的通知
日期:2018-10-16 11:57:00  发布人:admin999  浏览量:1

                           中共聊城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直党员“40个不准”》的

通     知

 

市直各部门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各事业企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队伍,依据新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整理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三个方面“40个不准”,现印发你们。望及时组织学习,并结合年底组织生活会搞好对照查摆,对存在的问题本着即知即改、边整边改的原则认真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列出问题清单、制定相应措施限时整改。

    附:市直党员“40个不准”

 

         中共聊城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81015

 

附:     市直党员“40个不准”

 

    一、政治纪律10不准

    1.不准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

    2.不准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3.不准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4.不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5.不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决定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

    6.不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7.不准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8.不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9.不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10.不准信仰宗教,不参与会道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二、组织纪律10不准

    1.不准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2.不准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3.不准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4.不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5.不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6.不准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7.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8.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9.不准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压制党员申诉、辩护、作证。

    10.不准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三、廉洁纪律20不准

    1.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2.不准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3.不准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4.不准收受或者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5.不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

    6.不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7.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

    8.不准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9.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和其他高消费场所。

    10.不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12.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13.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

    14.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准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15.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16.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17.不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18.不准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19.不准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20.不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聊城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办公室                 201810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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